关于《安徽普灵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显示模块配件/组件及配套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的批复(滁环[2023]279号)

    发布时间:2023-09-05 15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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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安徽普灵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:

    你公司报来的《安徽普灵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显示模块配件/组件及配套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(以下简称《报告表》)收悉。经审查,现批复如下:

    一、原则同意《报告表》结论。该项目位于滁州市琅琊区铜陵路和104国道交叉口西北方向1号厂房,租赁面积约4500m2,总投资1200万元,购置丝印机、注塑机、裁切机等生产设备,项目建成后年产200万张彩色显示膜片、500万张丝印面膜、200万套注塑件、50万张EPE、1000万张不干胶标签。

    二、同意该项目按照《报告表》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:

    1、落实《报告表》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,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,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,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,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。项目应使用满足国发[2018]22号文要求的油墨。项目注塑、粘接、彩印、丝印烘干废气经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,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、运行工况必须符合《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》(HJ2026-2013)要求。项目非甲烷总烃、苯乙烯、甲苯、乙苯、丙烯腈排放执行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1572-2015)表5和表9排放限值;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93)表1相关要求;苯系物排放执行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41616-2022)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;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表A.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。

    2、项目实行雨污分流、清污分流、规范设置排污口。项目冲版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满足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表4中三级标准后及接管标准后排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,达标排放。

    3、加强噪声污染治理,选用低噪声设备,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、隔音降噪等措施,确保厂界噪声达到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3类标准要求。

    4、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。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,防止二次污染。废活性炭、废包装桶、废有机溶剂、污水处理污泥等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,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,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。

    5、若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、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,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及时向我局报告,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。

    三、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制度,各项环境管理、污染防治措施(生态保护措施)应一并落实。项目建成后,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,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,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。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,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,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  四、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琅琊区分局按照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》(环执法〔2021〕70号)要求,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及自主验收监管。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,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,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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